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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承包了某小学校的食堂经营,合同签了20年,经营13年。根据合同约定,若学校提前收回食堂,则按照公式:(总费用-已回收年限×25年总费用的平均值)×系数=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但是合同里对该赔偿公式中的“总费用”并没有明确定义,学校方认为的“总费用”是当时我方在学校食堂建设过程中所投入的基建费用、餐桌、厨具等费用和;我方则认为是经评估公司基于收回食堂当年的食堂评估价值总和。请问律师,可有法律规定随行就市等市场定价机制,支持我方对合同中“总费用”的主张,或者其他有利于我方的法律法规?我方应怎样入手去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感谢!

其他 2021-03-04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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