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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商铺租赁合同,房东是甲方,我是乙方,第一条是这么写的:1,乙方缴交租金日为每月()号前:乙方需依约按时交纳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限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付的租金。请问这个是否合理合法?

其他 2022-12-13 2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构成迟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超过承租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则构成逾期,此时,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你好,你现在是不是被起诉了。
  • 你好,请问合同上具体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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