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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请教个问题,我们是一个集团下属两个子公司的员工,两个子公司在乐陵和宁津两地相隔50公里,5年前因为宁津公司技术力量匮乏,为了完成当年的施工任务,就把我们作为交流人员从乐陵公司交流到宁津公司,分别是乐陵13人去宁津,宁津6人去乐陵,为的就是当年宁津的大项目,当时领导开会定的交流时间是3年,跟原公司的合同和社保都在原公司保持不变、现在5年过去了,因为我们几乎每天要跑100公里来回的路程上下班,我们找集团领导想回原公司,结果领导们以我们13个人回乐陵不好安排为由一直拖着,后来研究决定,要回本单位可以,但是必须以一般人员回去,我们的原职务和待遇就都没有了,相当于从头再来,我们感觉理亏,5年的成绩不光不算,而且还把自己的待遇给干没了,请我我们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得到帮助……

其他 2021-03-16 09: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找到当时交流的劳动合同看具体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以此清楚合同中对于原待遇的约定问题。请带全资料和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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