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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租了一间联二门面给詹先国,租期从2006年8月31日-2009年8月30日止。租金4000元/年。支付方式:每6个月支付一次,2000元/次。先付款后用房。詹于签定合同之日支付了2000元,于2008年1月支付了2000元(该笔是2007年3月1日-8月30日的租金)。于2008年9月1日支付了4000元(该笔是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0日的租金)。现我起诉詹,要求支付2008年9月台1日至今的租金,而詹先国称他已于2008年9月1日就已支付,并向法院出示收据。我对法院说这是去年的房租,法院要求我举证。我没收钱哪来什么证据啊?请问我该怎么办啊。

其他 2009-07-05 2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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