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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事人,下午5点多工作时身体感觉不适,去当地诊所诊查,拿了一些药,吃过后两小时后感觉还是不舒服,第二次去诊所滴了点滴,滴到一半时身体难受的厉害,直接去了区中医院诊断抢救,24小时抢救无效病故。经查明,病故人在单位有一份保险《以单位名义给员工买的意外保险》找保险公司理赔,一开始答应赔付,后期以材料不齐为由一直拖着不予办理。经过一段时间又说不在赔付的范围之内?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21-03-23 08: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是工伤的,才有相关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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