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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在10月15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合同生效时间是这样约定的:满足下列条件时合同生效:1、双方签署合同;2、该合同得到xxx董事会的批准。现在董事会的批准是在11月15日,晚了一个月,但甲方仍要求10月15日为合同生效日,这样是否合理,盼解答。

其他 2020-04-06 09: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生效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 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只属于买卖房产的一个程序,即转移所有权。王五的诉讼请求本身矛盾,因为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不能由一方独自完成。他以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王五迟延交付的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就此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约定,王五可依约定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张三迟延交付的期间很短,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王五可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也就是按照当地的房租标准支付租金即可。
  • 看合同 内容 .
  • 这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应该同时满足你所说的两个条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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