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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法院的判决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四))款一项之规定。我想请问,第389条四款一项之规定是什么罪。谢谢

刑事辩护 2021-04-07 22: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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