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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个足浴店女老板,乙和其情夫丙另租了一套房子既当住房,又提供给另一个找上门的卖淫女丁卖淫,嫖资三七分成,百分之七十的情况嫖资由卖淫女丁收取,老板甲和老板乙有临时代收行为,但当日与丁结清,老板乙为丁有时提供了食宿,但没有强迫丁食宿,且吃饭要交伙食费。乙的情夫丙有时用摩托车接送了嫖客,有时还在屋外放风。同时,女老板自身也参与卖淫,甲卖淫的嫖资也给乙三成,乙卖淫的嫖资也给甲三成。案发后,检察机关认定女老板甲乙互相被对方控制管理卖淫,加上卖淫女丁,卖淫人数达到3人,指控甲乙构成组织卖淫罪,乙的情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人的认定正确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1-05-11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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