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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陈某入职成都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陈某的月薪为2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2013年11月9日,A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理念制度,严重违背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良知和操守为由,决定对陈某处以停职停薪检查,视其认错表现决定下一步处罚。2014年5月4日,陈某以A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书、无故停薪停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14年5月20日,陈某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等。2014年8月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1.A公司支付陈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980元;2.公司支付陈某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T资965517.84元。陈某、A公司对裁决结果均持有异议,故诉至一审法院。请问:法院会如何裁决?

仲裁 2021-05-21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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