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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购买了房子和车位,车位合同上约定2020年8月交付车位,业主过期未到现场办理手续视为已收付(实际上我也未到现场进行验收)。房屋收房时间约定是2021年5月31日,我已按时进行收房。收房时被告知要交去年8月到今年5月的车位管理费五百多元,另外还要收一百多元的滞纳金。车位合同上只明确了甲乙双方车位交付的一些责任划分,简单概括就是业主责任就是没按时收车位,车位质量视为合格并已视为交付。业主需按时付清车位购买全部款项,超出时间开放商有权收回或者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滞纳金(购买车位款项已按时交齐)。整个合同也没有说明车位管理费该如何收取,从什么时候收取。购房合同上也未有相关具体说明,只有一条“按实际所提供服务收取相关费用”。房屋未交付的情况下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否合理?

其他 2021-06-16 0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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