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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了,根据相关规定我的电动车符合规定中的电动摩托车,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故电动车被扣留了,我现在不想要电动车了,需要去交通支队告知对方交警吗?

其他 2021-08-14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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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30日,我市于上月底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实施。电动自行车上路不按规定停放、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20元至50元的罚款。 《通告》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处20元罚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元罚款;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3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50元罚款;不避让盲人的,处50元罚款;
  • 各方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10日内共同申请交管部门对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调解由交警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规则进行调解,一旦各方达成调解,调解书具备合同的效力,各方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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