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租铺合同;甲乙就乙租凭甲方铺位事宜。经双方友好商议,达成一致,供双方尊守。 1;甲方将座落南区F18号铺租给乙方作合法经营使用,面积为75平方米。 2;租期为5年;从2009年11月1号起至2014年11月1号止。 3;租金为每月6000元正,五年内不变。 4;双方约定租金交纳时间为每年每月1-5号前,逾期不交按每天3%收违约金。 5;逾期一个月交纳租金甲方没收乙方所交纳的按金,并收回该铺。 6;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二万按金。 7;乙方不得改动,变更铺位建筑结构和原有的基本设施。 8;乙方有下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全终止合同,收回铺;(1)自将商铺转租,转让,转借。(2)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3)拖欠水费和其它费用。 9;商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废和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10;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租铺位,具体条件由双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均具周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12:甲方有权随时出售本铺位,但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按金。

争议解决 2009-07-14 22: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佛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