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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同村,一天,甲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回来后恳请乙给予方便,把自己的摩托车放置在乙的门市内,并嘱咐乙看好摩托车,避免摩托车被盗,乙答应后甲徒步回家,第二天,乙开好门市后觉得摩托车在店内不方便行走,于是把甲的摩托车拖到店外放置,过后不久摩托车被盗。问:摩托车被盗谁的责任,该如何赔偿?

刑事辩护 2012-04-10 09:1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乙改变了你摩托车的地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乙的责任,由乙依法赔偿。
  • 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需遵义律师帮助可及时与我联系。
  • 乙应当承担保管责任,因为其也与你达成口头保管协议,但由于是无偿保管,因此只有在乙有重大过错前提下方承担赔偿义务,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欢迎来电咨询。
  • 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乙改变了你摩托车的地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我的回答满意,请选择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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