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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汉市工商局公布了该年度工商部门处理的九大消费者维权案件,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件:2009年黄陂区一个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经营的小店外贴出告示:从即日起,凡在本店购买云鹤加碘盐的顾客,必须同时购买营养盐一袋,否则碘盐本店不予出售。消费者李某无法购买到单独的碘盐,认为该店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投诉到工商局,工商局责令店主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5000元。 请问,工商局的制裁合理么?

消费者维权 2021-12-30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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