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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爱人从07年3月21日起有流产的先兆,回家待产生孩子,小孩6月30出生。直至08年1月份,她们单位没有给过一分钱,只是养老保险给交纳的。我去找她们单位领导,她们领导说你爱人没有基本工资,她愿意在这里干,要不就不干吧。可据我所知道她们是有基本工资320元是事实的。律师同志我想和她们所要经济补偿和哺乳期内的基本工资请问合法吗?另外我的爱人现在属于哺乳期我想和他们领导给我爱人换个工作岗位,因为她的岗位有毒气,二甲苯,请问我的要求合理不?我找她们领导却说换不了,没岗位。请问我的要求合乎法律保护吗?打官司能赢吗?急盼望解答,不胜感激。

诉讼 2008-01-26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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