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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用公积金贷款20万买房,该房屋共180万,其余的是其父母支付的。那20万仍在还款中,房屋名字写了对方三人。 现如今已和男方领了结婚证,他还是在还贷中,若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请问,关于这钱如何分割?

离婚 2019-07-22 02:05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共同债务   结婚后至离婚前,所发生的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 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法院可就财产问题进行分割,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只要能向法院证明双方之间感情破裂,则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 房屋属于男方父母和男方共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婚后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可主张分割。请来电咨询。
  • 对你们结婚登记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但是房子仍是属于对方三人的。
  • 你好,房屋属于男方父母和男方共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婚后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可以要求男方归还。欢迎联系,详细咨询,优惠代理。
  • 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
  • 若你们领证在男方取得房产证之后的,房子为婚前个人财产,带还贷部分,若协商不好,男方可适当补充。
  • 婚后还贷部分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 房产属于甲方婚前财产。对于婚后继继偿还的已还款项,夫妻双方可分割一半。例如,婚后偿还了3万。则,女方可分到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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