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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由2018年7月恋爱,并于2021年12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无出格事项。一月份原告认识现任并开始恋爱关系。(均无见面)被告人认为原告因为现任才与其分手,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原告现任,诋毁并诬陷原告。原告再三制止,但被告人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给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和现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名誉毁谤 2022-02-13 0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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