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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签:2009年开发商与放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房产部门为放贷人做了备案登记,2010年,该开发商与材料公司签订了以房抵顶该材料公司材料款的协议,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产是抵顶材料公司的材料款,但把大股东作为买受人,2011年开发公司为大股东开具了收据,同年大股东办理了入住手续。2012年由于开发公司没有还钱,放贷人把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调解书明确写明:开发公司与放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无效,还钱后放贷人协助开发公司撤销在房产部门的备案登记。2017年4月,由于放贷人欠别人的钱,法院准备对登记备案在放贷人名下的房屋强制执行。2017年5月,大股东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由于没有按时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2018年8月大股东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该房产备案登记在大股东名下并归其所有,且撤销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法院2020年11月作出判决:认定大股东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0月,该开发公司已申请破产,现已进入破产清算中。该房产是否破产财产?

房屋买卖 2022-03-13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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