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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处对象期间花的钱,分手之后必须偿还吗(大概一万,包括日常消费,且恋爱期间是自愿的)分手之后以此为理由 去威胁对方(声称要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而且 再此之前还一直通过网络 短信等进行 言语的恶意攻击和骚扰,目前已经对另一方的生活造成影响,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网络侵权 2022-04-29 11: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男女双方已经分手后,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干涉对方的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如果有威胁侵犯了对方的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婚姻自由,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视钱财数额及具体情况来定,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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