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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在婚前单位为表彰我突出的工作表现以优惠总房款55%折抵现金的形式卖给我一套100㎡的三室,实际价格是137000,首付37000,公积金贷款100000,名字是我和爱人两人的名字(因为他可以公积金贷款),现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要房子一半,我不同意,但法官认为房本上市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可是因为他是贷款人,所以房本肯定是他的名字,因为他是抵押人,房子是抵押给银行的,并不能证明他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啊,如果一人一半,那我单位给我的奖励又如何体现呢?法律难道就这么不公正吗?我们属于家庭暴力分居多年,他是有过失的一方,为什么最后还能得到那么多呢?

离婚 2009-07-23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产权证记载两个人名字,该房屋就是共同共有,一般为一人一半。家庭暴力,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房屋的产权问题,房产证的登记效力最强。如果房产证是你们两个人的名字,就应当是夫妻共有。同时,如果你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详情可以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本律师。
  • 首先,你这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你没有明确,如果是婚后买的,你丈夫也享有一半的权利,在离婚时,还是平均分割,至于你说的暴力分居,是男方过错,你可以主张赔偿,赔偿数额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做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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