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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国道辅路需要,2021年底市征收办通知对本人房屋进行拆迁与评估,但是却用的2016(修建国道主路)时的公告方案及赔偿单价进行赔偿。对此有以下两点疑问,烦请各位律师予以帮助。 ①2016年的赔偿价格与当前的市场价格不符,但是多次询问征收办他们均答复因为公告是2016年,所以只能按16年的价格进行赔偿。请问这是否合法?如若本人对此提出质疑能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 ②本人房屋于18年由住改非,且有营业执照。当时征收办仍以16年公告前是住宅为由,拒绝对其进行非住营业补偿。对此请问有什么建议?该如何争取?

拆迁补偿 2022-05-24 03: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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