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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结婚后,在生孩子时因医疗事故切除子宫,但男方经济条件好,想再要一个孩子,我朋友的老公一开始并没有离婚的意思,今年春节前后他们还在一起生活,正月十五他家突然提出离婚,生孩子时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予的赔偿在医院里查不到,现在男方在当地关系硬,也不想给女方钱,男方有点心眼不够,在法庭上都是男方的母亲发言.现在女方没有一点有利条件,我想请求帮助,谢谢大家给予支持, 你们说的她都做了,因为经济困难,首先找的妇联,然后妇联找了济宁电视台民生关注,头一次开庭都很好也都很热情,说要一直关注下去,还说第二次开庭给他们说声,可是到了第二次开庭,给谁说谁都种种理由推迟,现在法庭,妇联就连监定中心男方都找好关系了,现在电视台也不想插手,男方总是申请不公司审理,现在真是走头无路了

诉讼 2009-07-23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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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即是说: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如果当时医疗事故发生时,医院已经给与赔偿,医院应该会保留相关材料,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如果当时的医疗事故是经过诉讼获得赔偿,法院也会有相关材料,同时,如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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