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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给协力装修门店,部分工程款没有结算

拖欠工程款 2022-06-27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无故未结算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 应该及时起诉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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