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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A公司(私企)派生分立B公司,双方约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和一切风险都由A公司承担(分立后A公司的资产能够覆盖债务)。请问,该约定是否合法?如分立后A公司注销,因分立前A公司的业务产生的风险出现,需要追索补偿,B公司是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22-07-19 04: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知,债权人可以既可以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也可以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在公司分立前就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 合法,但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是要连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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