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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主,员工多次违反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但员工实际上多次迟到早退。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中还有规定,如果违背劳动纪律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后果是企业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违反员工守则的员工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目前,我公司没有条件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员工守则。因此,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处理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纠纷 2022-08-11 2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员工多次迟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辞退。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对迟到早退有明确的规定,且员工对这一规定也是知情的,也达到了规定的次数,才可以辞退,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你好,首先合同虽然有约定,但是劳动纪律如何定义?其次,如何确定严重?再次,员工多次迟到早退有无证据证明?最后,是否建立了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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