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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到乙公司存储100吨布袋装面粉,甲公 LOGO 面粉时,发现面粉已经受潮,遂要求乙公司赔偿。乙 公司引用《合同法》第370条进行抗辩:按照保管物的 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 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

消费者维权 2022-10-28 08: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有没有签合同
  • 仓储合同当事人包括保管方和存货方,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等;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入库场的货物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支付仓储费、货物被损毁的有权要求赔偿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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