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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晚,王甲、王乙等五人在某村看戏,因贾某对其指指点点,他们将贾某打成重伤,后王乙潜逃。2009年11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甲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贾某于2009年12月30日出院后,一直被父母在家中护理,并于2011年3月13日死亡,死因是因王

暴力犯罪 2022-11-13 22: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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