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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外执行

刑事辩护 2022-12-12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交付执行前,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会在判决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体情况,可以详细沟通,看怎么帮到你。
  • 您好,涉嫌什么罪名?根据您的描述,监外执行需要结合具体的身体状况以及案情,您的描述过于模糊,建议您详细描述案情经过
  • 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方便给你答复处理,也可以给我联系
  • 监外执行的办理:
    1、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申请监外执行;
    2、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监外执行;
    3、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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