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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被限制高消费人员有什么区别

其他 2023-03-04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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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的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是,失信被执行人是一份失信名单,是公示给社会公众的,而限制消费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在消费上的实际的限制措施;并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种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一、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1、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
    (1)二者判断的标准不同。失信人是依法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限高令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产生的原因不同。失信人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3)效力不同,失信人一般只会影响到被执行人本身。限高令除了影响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限制高消费令对自然人的限制是什么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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