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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楼房总管道因 开发商施工导致总管道没有插好,漏水导致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谢谢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3-21 1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找开发商进行赔偿
  •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管道漏水,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责任的承担:1、如果是楼上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管道漏水,则应由楼上业主承担责任。2、如果是由楼下业主装修等原因造成的管道漏水,则应由楼下业主承担责任。3、如果是管道质量原因造成的管道漏水,则需要先确定是否在房屋的保修期内,如在保修期内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任。如果已经超出保修期,则应由楼下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楼上业主专属使用,但管道在楼下卫生间内,楼上业主无法管理与维护。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先找到漏水点,要结合具体的位置去考虑:1、如果是水表前面的管道出现了问题,那么就要由物业人员负责。2、如果是水表后面的管道漏水了,就是住户自己承担责任。在这一方面有明确规定,商品房管道的保修期是两年,在两年内出现问题都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如果产生了损失,也可以提出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依据漏水原因不同,相关的责任也有不同。主水管脱落造成渗漏,其责任的划分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如果是住户人为造成主水管脱落损坏,应该有责任人负责维修及赔偿相关的损失;2、非住户人为破坏,如果房屋质量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该由房屋开发商负责维修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属于建筑施工单位责任的,开发商可以向建筑施工单位追偿。3、非住户人为破坏且超过房屋质量质保期,应该由物业负责承担维修及相关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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