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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长期客户,彼此都很讲信用,长期合作过程中,从未发生违约行为。甲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一封电报,电文内容为“我公司可供本厂生产的螺纹钢,材质20MnSi,国标优质, Φ18mm,6m定尺,200吨,每吨2600元,款到发货,若购买10日内电复有效”。乙公司收到甲的电报后于2019年4月10日回电“我厂同意购买你公司所生产的螺纹钢20MnSi,国标优质, Φ18mm,6m定尺,100吨,2019年5月1日前交货,每吨2600元,款到发货”。甲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乙发出电报,通知乙公司完全同意按乙4月10日电报内容成交。随后双方又约定,乙公司到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交齐货款后立即发货。乙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将20万货款汇给甲指定的银行帐户,但甲公司一直没有发货,2019年5月2日,乙向甲催货,甲称:“合同没成立,现钢材市场价格已涨,若乙同意按照现价支付,可供货”。请结合以上案情及《合同法》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甲2019年4月5日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为什么?2.乙2019年4月10日向甲发出的电报是否为承诺? 为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4-11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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