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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1压缩性骨折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可以评估残疾吗?几个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4-21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伤残一级鉴定标准是: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法律分析:根据描述并不一定可以判定出伤残等级,在交通事故中一处骨折基本上要根据是否存在功能性障碍来进行判定是否存在伤残等级的,需要在员工恢复之后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交通事故伤残的划分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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