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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失效了

其他 2023-04-29 1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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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卡失效是指社保卡丧失效力,不能再继续使用。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卡失效怎么恢复
    失效无法恢复,需要再重新申领一张。
    社保卡办理、发放有多种途径:
    1、社保卡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及法律依据:《单位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
    2、社保卡由个人申办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和《个人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人应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领卡通知单》。
    3、社保卡由社区统一申办的,将由社区进行领取和发放。
    如果是进到单位或者企业,每一个员工都是会有一个社保卡的,当然个人肯定也是可以去独立办理的,办理社保卡分为两种,有异地或者本地。
    社保卡没有预留电话怎么绑定手机
    1、就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中心进行参保信息更改业务,进行身份证认证后预留手机号码
    2、社保卡没有预留手机号不可以绑定微信的,因为绑定微信需要手机号接受验证码。
    社保卡一般都会有预留手机号码,只是如果是工作单位统一办卡,又很久没有领到卡,可能持卡人并不知道或不记得预留手机号,这时候可以直接拨打社保部门客服电话12333咨询,如果还想更改,可直接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到当地社保部门或社保卡经办单位进行修改。另外,如果社保卡是初始密码,一定要即使更改,以防被盗用。
    社保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社保卡的持卡人可凭卡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等。
    社会保障卡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从这一名称的含义上讲,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保障的人群;从其内容上讲,可以涉及有关个人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既包括社会保险,也包括就业服务,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管理需要,还将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也放入其中;从其涉及的地域上讲,这是全国范围内可以使用的IC卡,可以适应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系统联网的需要,适应人员流动的需求。
    要正确理解社会保障卡这一概念,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卡与其他行业性IC卡,特别是同银行卡的关系。由于社会保障卡上存有的供持卡人在医院就医结算的“个人账户”,类似于银行卡的“电子钱包”,一些地区或厂商便采用银行卡的标准来设计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标准是针对银行卡应用而 制订的规范,其文件存储格式、指令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是针对与金融有关的各种交易行为设计的。而劳动保障领域发放的IC卡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其主要功能是对信息记录进行管理,与银行卡的功能有很大不同。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社保卡失效是指社保卡丧失效力,不能再继续使用。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社保卡失效的含义是:社保卡丧失效力,不能再继续使用。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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