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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房屋买卖 2023-05-21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安置房土地出让金: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安置房土地出让金: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的规定: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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