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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3cm伤疤,嘴唇2.5cm,鼻孔1cm,伤疤,能评得上伤残鉴定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01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是:面部条状瘢痕,单条长度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Ocm以上者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一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二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1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法律分析:
    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鉴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标准分析。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是: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的,属于七级;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的,属于六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第七款第二项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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