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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所在的公司是搞建筑的!本人一直在项目部工作,但关系是在公司的,公司全部上下和项目部经理都签订了合同的,就我们下面的人没有签订合同,我们2003年初到的这公司,在这公司已经6年了,前面在书上看到劳动合同法上说超过一年满一年的,不在继续做的,没签订合同的应给双倍工资,在补签合同,而超过一年继续做的应已视为公司已经和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补签合同,而且是否因可以要求公司必须为我们补办国家规定的三金(养老等)和一险呢!或者公司不同意我们是否可以告它!恳请专家为我结惑!谢谢!

其他 2009-07-31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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