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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律师,我和丈夫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他由于生意失败,法院执行,都是我一个人在偿还,他没有钱,如果我们离婚,这个债务怎么偿还呢

婚姻债务 2023-08-11 14:2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赵春梅律师,您的问题是关于该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您说的情况初步判断该债务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的时候你们两人可以约定债务是共同承担还是一方承担,但是这样的约定都不能阻止债务人向你们夫妻二人要求偿还。我们是专门做家事案件的专业家事律师,如果有家事案件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我们。
  • 双方可以做出协议,约定该债务由谁偿还。
  • 一般来说应该夫妻共同承担
  • 离婚时在债务诉讼中处理夫妻债务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无效的,可由审理的法院依法判决。而属于个人债务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归个人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夫妻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时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偿还,通过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额,如果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弱势一方为原则作出债务分担的判决。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你好,这个债务大概率是一人一半。
  • 您好,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共同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离婚后,双方是要承担共同还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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