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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户口是黑龙江,我女方有暂住证在唐县,可以起诉离婚吗

起诉离婚 2023-08-23 10:2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有居住证不可以异地办理离婚。离婚证办理一般无法异地办理,是需要公民带上相关资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若公民异地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异地办理离婚,只能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要求对方必须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需要办理居住证或开具举证证明。
  • 通常要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 你好能提供居住证明的话是可以的
  • 需要男方有暂住证才可以起诉的
  • 法律分析: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在其他地方起诉离婚。
    如果是起诉离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被告在住所地以外的实际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可以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在其他地方起诉离婚。
    如果是起诉离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被告在住所地以外的实际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可以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身份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需要男方的居住证才可以再当地起诉。如需帮助,可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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