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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结果不满意。而且处理里面没有写明如果不服可以向那一级机关复查复核。这样还需要申请复查复核吗?

其他 2023-09-07 11: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重新信访
  • 您好,国家信访部门就是最高级别了
  • 这个是可以起诉处理的
  • 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是指不服原书面处理意见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不服原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且与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请求的范围;
    (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即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四)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不属于本级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
    4.已经终结或其它机关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5.提出意见、建议的。
  •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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