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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职,但公积金封存半年了可以领取吗

社会保险 2023-09-24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公积金封存不影响提取,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等进了新的公司就可以启封,也有公司不封存的,由下一家公司转移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
    也就是说,单位停止为职工汇缴公积金。没有缴纳社保的职工,离职时可凭离职证明代替社保转移参保凭证,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的金额为职工公积金账户本息金额。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公积金和养老金区别?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险目前还是一项区域性的社会统筹基金,必须在一定区域连续缴满15年才可以退休时领取退休工资;而住房公积金采取的是累积制,每一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除了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方式可以申请提取以外,外地职工离开本市回原籍等亦可办理提取,职工若因故死亡,其继承人或遗赠人亦可办理全额提取。另外,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都属于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范围,通常,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简称社保。
  • 法律分析:不可以,如果单位没有出具离职证明或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是没办法提取公积金的,因为当事人还没有离职。可以回原单位人事部门找到留底的离职证明,复印后加盖公章,凭身份证和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复印件及名下正常使用的本地开户的储蓄卡或存折办理离职提取。
    若无法回原单位获取离职复印件,可参照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来提取。提取程序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后,如在本地无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新公积金账户必须合并新旧账户继续缴存),凭身份证及名下正常使用的本地开户的储蓄卡或存折办理离职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法律分析:没有离职证明是取不了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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