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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有偿捐献与无偿捐献对受赠人所承担的义务有什么差别人的义务

遗产继承 2023-11-27 14:1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1、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 您好,您可以咨询专门研究赠与关系的律师。
  • 您好,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维护自身。
  • 赠与合同 约定是否附条件或义务
  • 你好,可以为你进行解答
  •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义务;
    2、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
    3、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不可撤销的赠与的标的物被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义务;以及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不可撤销的赠与的标的物被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哪些
    法律分析: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民法典》六百六十条,赠与人只在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 具体情况具有分析 详细情况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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