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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公积金里面有1000块钱 我想取出来 可以取出来吗 显示封存

社会保险 2023-11-18 09: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描述下具体案情
  • 公积金封存可以取出来。当事人可以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用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查公积金封存时间的具体流程如下:
    1、在手机桌面上找到公积金APP,进入到公积金APP界面里;
    2、然后在公积金的界面内,点击其中的登录选项;
    3、然后登录到公积金后,点击其中的首页选项;
    4、然后在首页里点击公积金账户选项即可;
    5、进入到公积金账户的界面里,点击其中的公积金账户明细选项;
    6、然后在公积金明细的界面里,即可查看到公积金封存的时间。
    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当前还在继续缴存。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5、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可以。即使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处于被封存的状态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只要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一份承诺保证书,保证书里面要承诺职工在两年以内不可以再以离职为由来提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
    只要提交了这份承诺保证书,职工就可以申请提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了。当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处于被封存状态的时候,如果职工要提取账户中的公积金的话,那么就需要携带原来的工作单位帮忙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离职证明原件,其中申请表上还需要盖有原工作单位的公章。
    职工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的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然后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职工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通过审核以后,就会发放公积金到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一般情况下,提取的公积金大约3天就会到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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