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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这类的

其他 2024-01-08 1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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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的意义:第一,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并且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因为一般监外执行的对象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即本身应该关在监狱之中,但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他们比其他罪犯自身条件恶劣一点,为了保障他们的人权,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才实行监外执行一说。
    第二,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高,在监外执行刑罚也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并且可以给予罪犯一定的关心与同情,让其感受社会的温暖,早日回归社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监外执行的意义:第一,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并且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因为一般监外执行的对象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即本身应该关在监狱之中,但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他们比其他罪犯自身条件恶劣一点,为了保障他们的人权,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才实行监外执行一说。
    第二,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高,在监外执行刑罚也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并且可以给予罪犯一定的关心与同情,让其感受社会的温暖,早日回归社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法律分析:监外执行的意义:第一,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并且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因为一般监外执行的对象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即本身应该关在监狱之中,但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他们比其他罪犯自身条件恶劣一点,为了保障他们的人权,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才实行监外执行一说。
    第二,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高,在监外执行刑罚也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并且可以给予罪犯一定的关心与同情,让其感受社会的温暖,早日回归社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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