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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营业执照注销了,还能以注销单位继续缴纳社保吗

其他 2024-01-22 14:1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原有营业执照注销就相当于企业实体没有了,企业单位无需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但仍需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两种社会保险。更
  • 你好营业执照注销了,还能以注销单位继续缴纳社保吗
  • 您好,现在是什么情况,被注销了就不能了
  • 你好请明确您的问题方便律师为您解答
  • 执照注销的同时,社保账户也会注销
  • 你好!注销了就不存在了。
  • 营业执照注销了个人可以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手续,转为个人缴费进行补缴社保。
    原有营业执照注销就相当于企业实体没有了,企业单位无需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营业执照注销了个人可以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手续,转为个人缴费进行补缴社保。
    原有营业执照注销就相当于企业实体没有了,企业单位无需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营业执照注销,社保不会注销。
    所谓用营业执照缴纳社保,是以企业名义设立企业社保缴纳账号,但实际上该账号仍旧缴纳到每个员工的社保账户中。
    营业执照注销,仅仅是该账户不能继续扣缴社保款。
    职工可将自己的社保账号转至其它企业继续缴纳或个人自行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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