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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婚,我和前夫生育了两个孩子,和现任丈夫生育了一个小孩,想和现任丈夫再生育一个小孩可以拿到准生证明吗?

其他 2024-01-25 14: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下午好,这是可以协商约定的
  • 二婚再生育一般不算是独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算是独生子女,生育了一个子女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法律分析:准生证是指计划生育服务证,有些地区规定,只有办理了该证件的男女,以后生出来的孩子才是合法的,当然前提是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生的孩子。 只要是符合生三胎的条件,就可以去办理准生证,具体的条件为:
    1、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了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则可以生育多一个孩子。
    2、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之前各自生育了孩子,但并没有超过2个,再婚后则可以生育三胎。
    3、夫妻双方已经生育两个孩子,但其中有一个或两个病残儿,不具备劳动或行为能力,则可以生育三胎。
    4、夫妻双方是来自少数民族的农村户口,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三胎的条件。
    5、经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法律分析: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规定: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庭现无子女的;
    3、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证件:
    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由泰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据的查体未孕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4、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
    6、户口不在泰山区,在泰山区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的,须填写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现居住地计生委或单位所在社区计生委审核,报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审核,最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你好,这个是有没有出生证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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