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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职人员的家人及孩子户口都在村里,请问家人及孩子是否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谢谢

其他 2024-02-08 02: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一)公职人员不论户籍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均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招录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向公职人员进行各类经济福利分配。
    (四)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集体经济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干部,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法律分析:
    1、公职人员不论户籍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均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招录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3、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向公职人员进行各类经济福利分配
    4、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集体经济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干部,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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