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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人在不知情情况变更我成公司法人 现在前法人和财务兼股东坐牢 现在税务局 打电话过来我才知道欠税了 现在什么办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2-26 15:1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了解情况:首先,您需要了解公司欠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欠税的金额、欠税的时间、原因等。您可以向税务局咨询相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或通知。 与前法人和股东沟通:尽管前法人和股东目前无法联系,但您仍然可以尝试与他们取得联系,了解他们是否知道欠税的情况,以及他们是否有能力协助解决这个问题。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您不熟悉税务法律或相关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会计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应对税务局的要求。 及时补缴税款:一旦您确认了公司欠税的事实,您应该尽快与税务局协商并制定补缴计划。在补缴税款之前,您可能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您的补缴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与税务局保持沟通:在处理欠税问题的过程中,您应该与税务局保持积极的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遵守他们的要求和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您需要谨慎行事,并尽可能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建议,请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 您好,不知情变成法人可以投诉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局了解解决方式,谢谢
  • 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撤销G

  • 法律分析:法人变更后原税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包括工商注册资料、税务注册资料、银行开户资料、法定代表人印鉴等等。若出现的税务问题是由于原法人的过错造成的,受让方可以按照之前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要求原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法律分析:你好,对于您的问题企业股东变更法人欠税如何处理,这需要分清两种情况对待:
    一是原纳税人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如虚假重组、重新登记等。此时应视为原纳税人依然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罚款。
    二是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在向上述连带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不可以连同税款及滞纳金追缴。因为罚款具有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 你好,对于您的问题企业股东变更法人欠税如何处理,这需要分清两种情况对待:
    一是原纳税人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如虚假重组、重新登记等。此时应视为原纳税人依然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罚款。
    二是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在向上述连带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不可以连同税款及滞纳金追缴。因为罚款具有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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