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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讨薪 2024-02-28 11:0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是的,《劳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目前仍然有效。这个文件是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并且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时常会引用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可以认为该文件目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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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申请执行的条件:仲裁裁决书或者劳动判决书已经生效;经劳动者催告,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的时效尚未经过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x月x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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