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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肢体残,已经好几年了,给办了一个三级肢体残证,残疾人证儿,什么也没有,完事儿11号还要重新办理残疾证。我辽宁沈阳辽中区的,现在实际劳动能力什么也干不了,能给吗?也没有低保,也没有什么待遇

其他 2024-03-11 10: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重新办理残疾证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将影响到您能够享受的福利待遇。请确保您的残疾证上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
  • 您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 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确定一下。
  • 法律分析:具体能否办理残疾证是可以到相关机构办理残疾认定后才可以决定的,并不单纯通过“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来判断,可以到医院进行残疾认定来判断。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法律分析: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申请残疾证明书: 首次申请残疾人证明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书,用于兑换第二代残疾人证书(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持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 六寸免冠照片六份申请,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许可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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