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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今年七十八岁,因摔坏腿不能走路,请问可以办理残疾证吗?

其他 2024-03-26 2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最好是问下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
  • 具体能否办理残疾证是可以到相关机构办理残疾认定后才可以决定的,并不单纯通过“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来判断,可以到医院进行残疾认定来判断。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开残疾证明步骤如下:
    1、首先到乡镇或县级残联提交残疾证办理的申请;
    2、然后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程度分级,开具相应证明;
    3、将材料提交审核通过之后办理残疾证。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 身体残疾是指人身的组织器官发生缺失性变化,无法恢复成正常状态,有明显特征,比如,缺少一只腿,说话严重神经质的精神病,可以申请残疾证,因为年老,功能退化造成的不能自理,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无力不属于残疾现象,不能申请残疾证的。年老体衰算残疾的话,真正的残疾人年老体衰时算什么呢。
    仅仅不能自理,不能申请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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